法制晚報訊(記者 溫如軍)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《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未經質證的證借款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。
  據瞭解,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貸款就已將質證作為國家賠償審判方式改革的切入點,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推廣。從2006年起,各級人民法院對疑難、複雜、爭議較大的國家賠償案件一律適用質證程序審理。
  規定的調整對象是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、參與質證程序各方的行為以及各方之間的程序法律關係,其直接法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相關條文,主要包括質證的程序事項禮服和相關證據規則。
  《信用貸款規定》明確,質證程序的適用範圍,對侵權事實、損害後果及因果關係等有爭議,經書面審理不能解決的國家賠償案件,適用質證程序審理。
  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在質證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,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、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新成屋外,質證應當公開進行。《規定》還規範質證的程序事項,對組織質證主體、參加質證人員、質證通知、質證準備、質證內容、質證順序、質證記錄、延期質證、質證效力等作出規定。
  另外,《規定》細化了舉證責任分配內容,堅持賠償請求人、賠償義務機關對其主張的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的原則,並根據國家賠償案件的特殊情形,規定賠償義務機關的特別舉證責任。
  確立舉證時限制度,對舉證期限、延期舉證以及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。堅持證據裁判規則,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。
  最高法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,本規定明確質證以公開為原則,除涉及國家秘密、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,質證應當公開進行。
  在具體條款設計上,上述負責人強調,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賠償請求人的權利保障,註重規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,突出對義務性規範和限制性條款的救濟設置,確保賠償請求人順暢行使權利,充分表達訴求。  (原標題:國家賠償證據均需公開質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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